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对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进行决策,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设置财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捐赠资金物资核算、基金运作、预算监督、税务申报、配合检查审计、会计档案保管及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等。其中,会计负责日常核算、预决算报表编报、资产核实、会计档案装订保管及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保管;出纳负责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日记账记录核对及空白票据和印鉴保管。
第七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及清算之前,应当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根据相关规定将审计报告向理事会、监事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外币业务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等,依照本办法“外汇收支管理”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基金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遵循“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规范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按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根据捐赠协议是否设置时间或用途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无法可靠取得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并确认捐赠收入。对于按名义金额入账的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支出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安排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安排的资助项目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
筹资费用是筹集捐赠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筹资活动,制作及发放宣传资料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限定性净资产安排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执行。基金会直接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资助浙江工商大学建设发展的捐赠项目,应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将捐赠资金按程序划转至浙江工商大学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对项目支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十五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安排的资助项目支出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
(一)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经秘书长预审后由理事长审核,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本条不适用于《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募捐活动等支出,该类支出需严格按《章程》由理事会决策。
第七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期末时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较高。
(一)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二)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基金会对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应制定处置方案,报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根据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流程开展日常投资活动。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运作计划,经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具体事宜,以《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设立票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和核销。
第四十一条 如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基金会财务部应立即书面报告秘书长,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公告声明作废。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原则上每月核销一次。核销时需由票据管理员制作核销清单,经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核销。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限定及非限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通报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需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秘书长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