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工商大学校友会(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ZJS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工商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支持和服务广大校友,弘扬“诚毅勤朴”校训精神,凝聚校友力量,为母校的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各地校友,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交流;

(二)推动各类校友组织的发展建设;

(三)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管理和维护各类校友信息平台;

(六)统筹管理浙江工商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七)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八)组织开展各类校友活动;

(九) 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浙江工商大学(包括原杭州商学院、原杭州应用工程学院、原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包括获得名誉学位和浙江工商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不符合第九条(三)的条件,但对浙江工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获得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到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募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母校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经费;

(三)捐赠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来源合法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浙江工商大学备案校友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